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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5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李國增胡宏文黃珮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457號

上訴人
華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來來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勝閔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依據民訴訟法第175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即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106年3月31日由林紓羚變更為張勝閔,有新北市政府106年3月31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20222號函(影本)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參(見本院卷第69-71頁、第81頁),張勝閔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張勝閔為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林紓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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