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黃歆舟、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黃歆舟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複 代理 人 葉千瑞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黃慧仙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啟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8法庭續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