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4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842號
- 上訴人
- 陳美雲
- 訴訟代理人
- 連堂凱律師
- 被上訴人
- 趙美市 ○○○市○○區○○路000號21樓
- 訴訟代理人
- 施宥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7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與訴外人大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勝公司)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簽訂機器設備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由伊以新臺幣(下同)1,144,265元購買大勝公司所有如附表二所示機器設備(下稱系爭機器設備),伊於同年月22日付訖買賣價金,依系爭買賣契約第4條約定,伊已取得系爭機器設備所有權。上訴人執原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91253號債權憑證,聲請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150249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106年1月19日至大勝公司廠房,查封伊所有如附表一查封標的物欄所示機器(下稱系爭標的物)。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求為系爭標的物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伊前遭大勝公司受僱人即訴外人廖文輝駕車撞傷,伊於103年3月間訴請損害賠償,經原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97號判命大勝公司與廖文輝應連帶賠償3,926,100元本息確定(下稱系爭確定判決)。被上訴人為大勝公司法定代理人丁文泉之配偶兼該公司之董事,竟為大勝公司脫免賠償責任,故與大勝公司簽訂虛偽不實之系爭買賣契約,自屬無效。又大勝公司出售系爭機器設備,屬讓與主要財產之行為,違反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系爭買賣契約不生效力,系爭標的物仍為大勝公司所有,被上訴人無足以排除系爭標的物執行程序之權利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即判命系爭標的物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上訴人聲明全部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聲請執行法院於106年1月19日查封系爭標的物乙節,業經本院調得系爭執行事件核閱無訛,並影印附卷可參,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屬實。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查封其所有之系爭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訴請撤銷系爭標的物之執行程序,則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查被上訴人主張其於103年12月17日,以1,144,265元向大勝公司購買包含系爭標的物在內之系爭機器設備,並於同年月22日付清價金乙節,有系爭買賣契約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林分行106年10月17日上樹林字第1060000076號函檢附大勝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可考(見原審卷13、14頁,本院卷158、159頁)。且依系爭買賣契約第4條約定:「乙方(按即被上訴人)於完全給付前條款項於甲方(按即大勝公司)同時,即視為將附件機器之所有權移轉予乙方」,可見被上訴人業於103年12月22日取得系爭機器設備之所有權無訛。
㈡雖上訴人以大勝公司為脫免系爭確定判決之賠償責任,與被上訴人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系爭買賣契約,應屬無效云云,並舉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系爭確定判決為證(見本院卷43、47至49、61至81頁),惟此僅能證明被上訴人為大勝公司法定代理人丁文泉之配偶兼該公司董事,及大勝公司對上訴人負有3,926,100元本息之債務,尚無法證明系爭買賣契約為虛偽。另依被上訴人提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3月23日保費簡資字第10670269590號函所示,大勝公司於103年2月7日即辦妥勞工保險全體退保手續(見本院卷117頁),可見大勝公司確有結束營業之計畫,則其為清理公司資產而出售系爭機器設備,並無違常之處。又被上訴人購買系爭標的物之價格,約為系爭執行事件鑑定價格之70%(見本院卷299、301頁),衡以系爭機器設備均已老舊,一般人承買意願偏低,則大勝公司以鑑定價格7折將系爭標的物,連同其他設備一併出售予被上訴人,難認有何低價賤售之虛偽買賣情事存在。且大勝公司申報103年11至12月營業稅時,已載明銷售額20,968,381元包含銷售土地17,700,000元及其他固定資產2,857,143元,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可參(見本院卷87頁)。至大勝公司103、104年資產負債表與100至102年資產負債表就機器設備項目固均記載為13,120,440元(依序見系爭執行事件影卷17、18、11、13、15頁),惟103、104年資產負債表記載既與上開申報營業稅資料不合,顯有未適切表彰已處分資產狀況,自不能徒憑該資產負債表,遽予推論系爭買賣契約為不實。上訴人既未證明被上訴人交付買賣價金有何不實或有回流等虛偽情事,其抗辯系爭買賣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云云,自非可取。
㈢另按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乃因此等行為牽涉公司營業政策之重大變更,必須依法定程序慎重研討,以維護股東權益。查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器設備為大勝公司主要之財產乙節,被上訴人並未爭執(見本院卷第265頁),雖大勝公司出售系爭機器設備予被上訴人前,未召開股東會決議是否同意讓與公司主要部分之財產,惟大勝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100,000股,分由丁文泉及被上訴人各持有570,000股及530,000股(見本院卷47至49頁),大勝公司股東僅為丁文泉與被上訴人,大勝公司出售系爭機器設備予被上訴人,實質上已得該公司全體股東即丁文泉及被上訴人之同意,並無侵害其等股東權,則於此情形,縱未召開股東會決議,亦難認與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相悖,是上訴人以系爭買賣契約違反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無效云云,並非可取。又大勝公司出售系爭機器設備予其董事即被上訴人時,雖非由監察人代表公司,惟公司法第223條之規定,旨在禁止雙方代理,或防範董事長礙於同事情誼,致有犧牲公司利益之虞,非為保護公益而設,自非強行規定,倘公司事前許諾或事後承認,即對公司發生效力。查大勝公司業於106年11月17日及同年12月8日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追認系爭買賣契約,有董事會議紀錄及股東會議事錄可憑(見本院卷209、213頁),揆諸上開說明,系爭買賣契約應溯及訂約時發生效力,上訴人亦不再抗辯系爭買賣契約違反公司法第223條云云(見本院卷第265頁)。是被上訴人既付訖價金取得系爭機器設備所有權,則上訴人聲請執行法院於106年1月19日查封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標的物,自有未洽,被上訴人請求撤銷系爭標的物之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請求撤銷系爭標的物之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附表一 │├──────────────┬─────────────────┬─────────┤│對應附表二被上訴人買受之機器│查封標的物(依價格鑑定報告內容) │ ││設備明細表 │ │ │├─┬──────┬─────┼──┬────────┬─────┼─────────┤│編│物品名稱 │廠牌 │編 │標的物名稱 │廠牌型號 │備註 ││號│ │ │號 │ │ │ │├─┼──────┼─────┼──┼────────┼─────┼─────────┤│1 │龍門鉋銑床 │三德精機 │ 1 │龍門銑床 │三德 │ │├─┼──────┼─────┼──┼────────┼─────┤ ││2 │龍門銑床 │金垣興銑床│ 2 │龍門銑床 │金垣興 │ │├─┼──────┼─────┼──┼────────┼─────┤ ││3 │龍門銑床 │高成銑床 │ 3 │立式銑床 │高成 │ │├─┼──────┼─────┼──┼────────┼─────┼─────────┤│4 │平面磨床 │上一磨床 │ 4 │平面磨床 │PROTH │PROTH為上一磨床之 ││ │ │ │ │ │ │英文名 │├─┼──────┼─────┼──┼────────┼─────┼─────────┤│5 │平面磨床 │上一磨床 │4-1 │平面磨床 │ │ │├─┼──────┼─────┼──┼────────┼─────┼─────────┤│6 │CNC銑床 │成合CNC │ 5 │綜合加工中心 │成合 │CNC銑床即加工中心 ││ │ │ │ │MACHINE CENTER │ │機 │├─┼──────┼─────┼──┼────────┼─────┼─────────┤│7 │搪銑分割 │高成銑床 │ 6 │CNC銑床 │高成 │搪銑分割為CNC銑床 ││ │ │ │ │ │ │之一種 │├─┼──────┼─────┼──┼────────┼─────┼─────────┤│8 │搪銑分割 │高成銑床 │ 7 │CNC銑床 │高成 │搪銑分割為CNC銑床 ││ │ │ │ │ │ │之一種 │├─┼──────┼─────┼──┼────────┼─────┼─────────┤│10│高明旅臂(鋁│高明機械 │ 9 │懸臂鑽床 │高明/KMR │ ││ │)鑽床 │ │ │ │1600DH │ │├─┼──────┼─────┼──┼────────┼─────┼─────────┤│11│大葉旅臂鑽床│大葉鑽床 │ 10 │懸臂鑽床 │DAI-YEH │DAI-YEH為大葉鑽床 ││ │ │ │ │ │ │之英文名 │├─┼──────┼─────┼──┼────────┼─────┼─────────┤│12│駿億銑床 │駿億銑床 │ 11 │臥式銑床 │GEN E. │GEN E.為駿億銑床之││ │ │ │ │ │ │英文名,系爭買賣契││ │ │ │ │ │ │約機器設備明細表誤││ │ │ │ │ │ │載為俊億銑床 │├─┼──────┼─────┼──┼────────┼─────┼─────────┤│13│崴弘銑床 │崴弘銑床 │ 12 │臥式銑床 │GLINT │GLINT為崴弘銑床之 ││ │ │ │ │ │ │英文名 │├─┼──────┼─────┼──┼────────┼─────┼─────────┤│14│超群鑽床 │超群公司 │ 8 │懸臂鑽床 │啟勝 │超群公司結束營業後││ │ │ │ │ │/CSR-1300 │由啟勝公司接手及進││ │ │ │ │ │ │行維修 │└─┴──────┴─────┴──┴────────┴─────┴─────────┘┌───────────────────────────────────────┐│附表二:被上訴人買受之機器設備明細表 │├─┬──────┬────────┬─────┬─────┬─┬─┬─────┤│編│標的物名稱 │規格及型號 │製造廠商 │廠牌 │單│數│ 售價(元) ││號│ │ │ │ │位│量│ │├─┼──────┼────────┼─────┼─────┼─┼─┼─────┤│⒈│龍門鉋銑床 │1000m/mX1500m/m │千昆機械廠│三德精機 │套│1 │ 96,818 │├─┼──────┼────────┼─────┼─────┼─┼─┼─────┤│⒉│龍門銑床 │1000m/mX2000/m/m│金垣興公司│金垣興銑床│台│1 │ 126,363 │├─┼──────┼────────┼─────┼─────┼─┼─┼─────┤│⒊│龍門銑床 │800m/mX1600m/m │高成機械 │高成銑床 │台│1 │ 71,818 ││ │ │(41/2~40) │(KACN) │ │ │ │ │├─┼──────┼────────┼─────┼─────┼─┼─┼─────┤│⒋│平面磨床 │500m/mX1000m/m │上一機械 │上一磨床 │台│1 │ 62,223 │├─┼──────┼────────┼─────┼─────┼─┼─┼─────┤│⒌│平面磨床 │1000m/mX1500m/m │上一機械 │上一磨床 │台│1 │ 86,666 │├─┼──────┼────────┼─────┼─────┼─┼─┼─────┤│⒍│CNC銑床 │900m/mX1800m/m │成合鐵工廠│成合CNC │台│1 │ 104,875 ││ │ │(MCV1800) │ │ │ │ │ │├─┼──────┼────────┼─────┼─────┼─┼─┼─────┤│⒎│搪銑分割 │800m/mX1600m/m │高成機械 │高成銑床 │台│1 │ 56,666 ││ │ │(KC5Y) │ │ │ │ │ │├─┼──────┼────────┼─────┼─────┼─┼─┼─────┤│⒏│搪銑分割 │800m/mX1600m/m │高成機械 │高成銑床 │台│1 │ 56,666 ││ │ │(KC5Y) │ │ │ │ │ │├─┼──────┼────────┼─────┼─────┼─┼─┼─────┤│⒐│車床 │ │星貿公司 │星茂車床 │台│1 │ 25,000 │├─┼──────┼────────┼─────┼─────┼─┼─┼─────┤│⒑│高明旅臂(鋁)│KMR-1600DH │高明公司 │高明機械 │台│1 │ 71,818 ││ │鑽床 │ │ │ │ │ │ │├─┼──────┼────────┼─────┼─────┼─┼─┼─────┤│⒒│大葉旅臂鑽床│1300m/m │大葉公司 │大葉鑽床 │台│1 │ 67,272 │├─┼──────┼────────┼─────┼─────┼─┼─┼─────┤│⒓│駿億銑床 │VSGB-3A │駿億公司 │駿億銑床 │台│1 │ 46,818 │├─┼──────┼────────┼─────┼─────┼─┼─┼─────┤│⒔│崴弘銑床 │VSGB-3 │崴弘公司 │崴弘銑床 │台│1 │ 56,818 │├─┼──────┼────────┼─────┼─────┼─┼─┼─────┤│⒕│超群鑽床 │1300m/m │超群工業 │超群公司 │台│1 │ 39,444 │├─┼──────┼────────┼─────┼─────┼─┼─┼─────┤│⒖│空壓機 │ │俊盛公司 │俊盛空壓機│台│1 │ 5,000 │├─┼──────┼────────┼─────┼─────┼─┼─┼─────┤│⒗│上揚天車 │2.8頓(含天車架) │上揚公司 │上揚天車 │台│1 │ 55,000 │├─┼──────┼────────┼─────┼─────┼─┼─┼─────┤│⒘│上揚天車 │2頓(含天車架) │上揚公司 │上揚天車 │台│1 │ 55,000 │├─┼──────┼────────┼─────┼─────┼─┼─┼─────┤│⒙│上揚天車 │3頓(含天車架) │上揚公司 │上揚天車 │台│1 │ 60,000 │├─┼──────┼────────┼─────┼─────┼─┼─┼─────┤│ │ │ │ │ │ │ │1,144,2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