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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㈠字第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徐福晋陳秀貞郭顏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更㈠字第25號

上訴人
美商箭橋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真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易達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新衛星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淵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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