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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8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黃嘉烈林鳳珠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8號

上訴人
品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成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羿蓁律師
被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下同)一0七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一0七年五月十五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被上訴人於106年1月4日具狀向原審聲請囑託鑑定人陳高村
  鑑定:「系爭小客車右前車頭車損,是否為系爭曳引車倒車
  時碰撞所致」,並經上訴人於106年1月10日原審言詞辯論時
  當庭表示同意鑑定人、鑑定範圍與鑑定方法,則兩造是否已
  就鑑定人之選定達成合意,因此訂立證據契約?
二、兩造若已訂立證據契約,該契約內容是否無礙於公益,且非
  屬法院依職權應調查之事項,亦不侵害法官對證據評價之自
  由心證,並在當事人原有自由處分之權限內,基於私法上契
  約自由及訴訟法上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之原則,應承認其
  效力,以尊重當事人本於權利主體與程序主體地位合意選擇
  追求訴訟經濟之程序利益,法院即應受鑑定結果之拘束?(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上訴人得否於本院再行聲請囑託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
  會或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鑑定:「系爭小客
  車右前車頭車損,是否為系爭曳引車倒車時碰撞所致」?
四、系爭小客車右前車頭車損之具體金額,有無鑑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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