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品旺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信成
- 訴訟代理人
- 許博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羿蓁律師
- 被上訴人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煌
- 訴訟代理人
-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下同)一0七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一0七年五月十五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被上訴人於106年1月4日具狀向原審聲請囑託鑑定人陳高村 鑑定:「系爭小客車右前車頭車損,是否為系爭曳引車倒車 時碰撞所致」,並經上訴人於106年1月10日原審言詞辯論時 當庭表示同意鑑定人、鑑定範圍與鑑定方法,則兩造是否已 就鑑定人之選定達成合意,因此訂立證據契約? 二、兩造若已訂立證據契約,該契約內容是否無礙於公益,且非 屬法院依職權應調查之事項,亦不侵害法官對證據評價之自 由心證,並在當事人原有自由處分之權限內,基於私法上契 約自由及訴訟法上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之原則,應承認其 效力,以尊重當事人本於權利主體與程序主體地位合意選擇 追求訴訟經濟之程序利益,法院即應受鑑定結果之拘束?(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上訴人得否於本院再行聲請囑託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 會或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鑑定:「系爭小客 車右前車頭車損,是否為系爭曳引車倒車時碰撞所致」? 四、系爭小客車右前車頭車損之具體金額,有無鑑定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