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7號
- 再審原告
- 士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清德
- 兼訴訟代理人
- 楊清源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Inteplast Group Ltd.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14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5萬9,727元(見本院卷第1頁、第4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8萬4,066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8萬3,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