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字第5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57號
- 再審原告
-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弘修
- 再審被告
-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高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916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萬2,438元, 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民國106年11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茲再審原告迄未依限補正, 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9-11、15頁)。按諸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