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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6號

給付承攬報酬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李媛媛林翠華蕭胤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26號

再審原告
達達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達達美術研究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舜龍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再審之訴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1,844元,應徵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蕭胤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映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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