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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61號

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張競文曾部倫何君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61號

再審原告
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王秀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仁寶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案列本院105 重上854 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4258元,有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854 號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應徵再審裁判費1 萬991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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