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61號再 審 原告 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王秀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仁寶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案列本院105 重上854 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4258元,有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854 號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應徵再審裁判費1 萬991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何君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