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6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61號
- 再審原告
- 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王秀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仁寶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案列本院105 重上854 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4258元,有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854 號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應徵再審裁判費1 萬991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