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9號
- 再審原告
- 星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文忠
上列再審原告就其與再審被告康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77號返還租金等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95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等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