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9號

返還租金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李瑜娟賴劍毅邱景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星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忠

上列再審原告就其與再審被告康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77號返還租金等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95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等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