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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謝碧莉呂淑玲匡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2號

附帶上訴人  柯旅天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孫正
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律師
複代理人
王珽顥律師

附帶被上訴人 蔡孟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0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附帶上訴乃被上訴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利用他造提起之上訴程序,附帶聲明不服,而請求第二審法院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制度,故倘該不利益部分之訴訟業經上訴人撤回起訴而不存在時,自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二、查本件附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以附帶上訴人為對造起訴請求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②按月給付薪資③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其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下同)1548元至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第一審判決附帶上訴人應提繳1548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附帶被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駁回附帶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附帶被上訴人就其上開①②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人則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惟附帶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撤回上開③部分之起訴,則該部分之訴訟已不存在,依上說明,附帶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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