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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魏麗娟潘進柳陳慧萍
  • 法定代理人
    張英富

  • 上訴人
    賀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葉春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24號上 訴 人 賀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富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邱靖棠律師 被 上訴人 葉春貴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李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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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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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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