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陳慧萍
- 法定代理人張英富
- 上訴人賀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葉春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24號上 訴 人 賀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富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邱靖棠律師 被 上訴人 葉春貴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李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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