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林士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林士傑 林秋宏 林家宏 李新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子陽律師 被上訴人 呂宗霖 雲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美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