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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蕭胤瑮袁雪華鄭威莉

上訴人
林士傑
上訴人
林秋宏
上訴人
林家宏
上訴人
李新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子陽律師
被上訴人
呂宗霖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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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美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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