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魏麗娟、朱耀平、潘進柳
- 法定代理人韋格斯
- 上訴人趙庭毅
- 被上訴人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89號上 訴 人 趙庭毅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格斯 訴訟代理人 劉建鑫 潘欣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3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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