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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給付加班費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湯美玉黃裕仁謝永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訴訟代理人
陳獻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許志緯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77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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