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建
- 訴訟代理人
- 陳獻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許志緯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77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