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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再字第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林麗玲李昆霖袁雪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黃OO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李曜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裁判費2 萬5,260 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再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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