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3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5號
- 聲請人
- 熊曉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楊旋等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家上易字第四十六號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之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及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又家事事件法第九條固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僅係就法庭公開審理為規範。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當事人公開,當事人之訴訟資料閱覽權,不因家事事件以不公開法庭方式審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家上易字第46號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民國105年4月25日、同年7月4日、106年2月16日、106年8月10日本院準備程序有關於公保費問題、書記官錄音更正譯文不夠清楚、開庭筆錄有一些沒記載到、伊未出庭等,有複製光碟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之聲請,乃聲請人為核對更正筆錄,欲複製法庭錄音光碟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且上開筆錄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自不得不予准許或限制,聲請人為當事人,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105年4月25日、同年7月4日、106年2月16日、106年8月10日法庭錄音光碟,自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