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芬 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律師 被上訴人 聿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聿鴻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複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8 月1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