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榮湛、黃光復、蕭方金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陳榮湛 訴訟代理人 陳張月桃 上 訴 人 黃光復 訴訟代理人 黃榮傳 上 訴 人 蕭方金枝 陳登成 訴訟代理人 簡秀苗 上 訴 人 陳林淑訓 陳瑞麟 被上訴人 楊淑芳 歐陽正邦 吳蓮億 吳秀鑾 葉俊雄 黃仁德 洪金鐘 洪文聰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保男 被上訴人 黃敏秀 陳盈蓓 林月美 林勢峰 歐陽德輝(兼歐陳秀承受訴訟人) 歐陽建智(兼歐陳秀承受訴訟人) 林歐靜子(即歐陳秀承受訴訟人) 歐陽景松(即歐陳秀承受訴訟人) 歐陽建興(即歐陳秀承受訴訟人) 歐陽政賢(即歐陳秀承受訴訟人) 上2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複代理人 劉佳燕律師 上 訴 人 峻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財壽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 訴 人 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美惠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翟世炎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林桑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