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6號上 訴 人 恆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4日本院106 年度建上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 萬6,632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2,183 元,惟上訴人未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10萬2,183 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劉維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