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6號
- 上訴人
- 恆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順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4日本院106 年度建上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 萬6,632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2,183元,惟上訴人未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10萬2,183 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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