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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再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李媛媛蕭胤瑮陳婷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威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禾聯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0 年度建上字第171 號確定判決所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61,527元,應徵裁判費347,6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工 程 法 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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