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威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禾聯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0 年度建上字第171 號確定判決所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61,527元,應徵裁判費347,6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 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工 程 法 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