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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0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湯美玉謝永昌李慈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071號

抗告人
陳胤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義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35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貳萬柒仟伍佰元。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訴請相對人賠償盜賣系爭土地(詳後述)之損害,經伊委請專業土地人士鑑價結果,系爭土地市價約為新臺幣(下同)1,982萬7,500元,故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82萬7,500元。原法院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系爭土地之價值,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以核徵裁判,自有未洽,爰求予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等語。

三、查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相對人賠償因盜賣坐落臺北市○○區○○○○段○000○000地號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損害。而系爭土地之價值,抗告人主張經其委請專業土地人士鑑價結果,系爭土地及其上建物之總價在2,735萬元至2,930萬元之間,其中土地價值約占房地總價7成,以此計算土地價值約為1,982萬7,500元,故請求相對人賠償1,982萬7,500元等情,提出銷售價格建議書、信義房屋不動產行情資訊表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4-16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82萬7,500元。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02萬5,079元,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另原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因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既經廢棄,關於裁判費之核徵部分,即失所依據,應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確定後,重新計算,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07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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