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07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071號
- 抗告人
- 陳胤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義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35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貳萬柒仟伍佰元。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訴請相對人賠償盜賣系爭土地(詳後述)之損害,經伊委請專業土地人士鑑價結果,系爭土地市價約為新臺幣(下同)1,982萬7,500元,故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82萬7,500元。原法院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系爭土地之價值,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以核徵裁判,自有未洽,爰求予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等語。
三、查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相對人賠償因盜賣坐落臺北市○○區○○○○段○000○000地號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損害。而系爭土地之價值,抗告人主張經其委請專業土地人士鑑價結果,系爭土地及其上建物之總價在2,735萬元至2,930萬元之間,其中土地價值約占房地總價7成,以此計算土地價值約為1,982萬7,500元,故請求相對人賠償1,982萬7,500元等情,提出銷售價格建議書、信義房屋不動產行情資訊表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4-16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82萬7,500元。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02萬5,079元,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另原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因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既經廢棄,關於裁判費之核徵部分,即失所依據,應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確定後,重新計算,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