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52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526號
- 抗告人
- 林鐘源
林鐘甫
蔡泉榮
呂文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龔書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壹仟玖佰捌拾參元。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聲明為: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准予分割,並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見原法院司調卷第2頁背面)。經原法院以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為由,於民國106年10月6日裁定就抗告人起訴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74萬6,550元,並命抗告人於收受原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21萬1,244元,逾期即駁回抗告人之起訴等語(見本院卷第2頁)。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系爭土地為道路用地,核價僅為公告現值9%至10%,至多僅為公告現值15%,有抗告人所提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下稱宏大事務所估價報告書)可參,原裁定以公告現值100%核定系爭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顯然過高,與市場行情不符,請求廢棄原法院所命之補費裁定,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其中抗告人主張之權利範圍合計63.75%(計算式:13.75%+12.5%+25%+12.5%=63.75%,見原法院司調卷第4頁),則原裁定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固非無見。惟系爭土地為道路用地,其交易價額在客觀上顯然低於一般土地之交易價額,有抗告人所提宏大事務所估價報告書可參,核與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土地係屬公共設施之道路用地資料相符(見本院卷第10頁)。本院審酌系爭土地屬公共設施之道路用地,目前無徵收計劃,且無市場交易價格,參考宏大事務所估價報告書所提供臺北市政府106年度採購私有既成道路土地開標結果,得標者標價約為當年期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之15%等情,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106年度起訴時之公告現值15%,按抗告人主張之比例計算之。依系爭土地面積23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萬6,000元(見原法院司調卷第5頁),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16萬1,983元(計算式:186,000元×234㎡×15 %×63.75%=4,161,9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抗告人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就系爭土地部分所能獲得之利益,應為上開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準此,原裁定依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核定系爭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漏未審酌系爭土地為道路用地,價值顯低於一般土地之交易價額,自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此部分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裁定關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關於命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依據,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土地標示 │ 面積 │ 權利範圍 │ ├──┼───────────────┼────┼─────┤ │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234㎡ │ 全部 │ └──┴───────────────┴────┴─────┘ 附表二 ┌──┬──────┬────────┐ │編號│ 姓名 │ 權利範圍 │ ├──┼──────┼────────┤ │ 1 │ 林鐘源 │ 13.75% │ ├──┼──────┼────────┤ │ 2 │ 林鐘甫 │ 12.5% │ ├──┼──────┼────────┤ │ 3 │ 蔡泉榮 │ 25% │ ├──┼──────┼────────┤ │ 4 │ 呂文祥 │ 12.5% │ ├──┼──────┼────────┤ │ 5 │ 龔書泉 │ 公同共有17.5% │ ├──┼──────┼────────┤ │ 6 │ 龔思栗 │ 公同共有17.5% │ ├──┼──────┼────────┤ │ 7 │ 龔書鳳 │ 公同共有17.5% │ ├──┼──────┼────────┤ │ 8 │ 龔小芬 │ 公同共有17.5% │ ├──┼──────┼────────┤ │ 9 │ 龔書聖 │ 公同共有17.5% │ ├──┼──────┼────────┤ │ 10 │ 莊秋敏 │ 公同共有17.5% │ ├──┼──────┼────────┤ │ 11 │ 楊鳳鳳 │公同共有18.75% │ ├──┼──────┼────────┤ │ 12 │ 楊月珠 │公同共有18.75% │ ├──┼──────┼────────┤ │ 13 │ 楊明玉 │公同共有18.75% │ ├──┼──────┼────────┤ │ 14 │ 楊美齡 │公同共有18.75% │ ├──┼──────┼────────┤ │ 15 │ 楊明鈴 │公同共有18.7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