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28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282號
- 抗告人
- 葉明裕
- 抗告人
- 楊金藏
- 抗告人
- 陳玉英
- 抗告人
- 陳燕玉
- 抗告人
- 鄭素蓮
- 抗告人
- 陳金順
- 抗告人
- 陳金德
- 抗告人
- 陳兩全
- 抗告人
- 陳金鎰
- 抗告人
- 陳金得
- 抗告人
- 陳建川
- 抗告人
- 陳玉好
- 共同代理人
- 蔡茂松律師
- 吳鄒市 ○○○區○○路000巷00號
黃啟銘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成家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稱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03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李成家以其已對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7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39號)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依前揭說明,應由本院管轄。相對人向原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原法院未以裁定移送本院,逕以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停止強制執行,於法自有未合。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既有不當,自應予以廢棄,由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