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30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306號
- 再抗告人
- 郭宜蓁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孟信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3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9日裁定命再抗告人於7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惟再抗告人業於106年7月11日具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是本院於107年8月7日以再抗告人未補正為由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即有未合,再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撤銷原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