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4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549號
- 抗告人
- 陳義元
- 抗告人
- 陳𦕎隆
- 抗告人
- 謝陳連子
- 抗告人
- 林陳秀鳳
- 抗告人
- 陳寶玉
- 抗告人
- 鄭志鴻
- 抗告人
- 鄭志勇
- 共同代理人
- 林瑞富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拙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侵權行為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陳盻隆」之記載,應更正為「陳𦕎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