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號
- 抗告人
- 全國圖書採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淑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信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抗告人法定代理人「陳敬煌」之記載,應更正為「范淑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