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號抗 告 人 全國圖書採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信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抗告人法定代理人「陳敬煌」之記載,應更正為「范淑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