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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吳麗惠林純如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號

抗告人
全國圖書採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信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抗告人法定代理人「陳敬煌」之記載,應更正為「范淑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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