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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61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麗芬周祖民黃欣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16號

抗告人
劉羣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秀英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6年 4月1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所為105年度救字第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 4月11日原法院105年度救字第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正本5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於抗告人,抗告人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10至12頁), 依首揭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616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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