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61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16號
- 抗告人
- 劉羣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秀英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6年 4月1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所為105年度救字第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 4月11日原法院105年度救字第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正本5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於抗告人,抗告人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10至12頁), 依首揭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