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更㈠字第2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更㈠字第21號
- 抗告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代理人
- 吳志光律師
- 代理人
- 朱百強律師
- 代理人
- 楊代華律師
- 代理人
- 簡維克律師
- 抗告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代理人
- 李宗德律師
嵇珮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裁定關於主文第一項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原法院之聲請駁回。聲請、抗告及發回前再抗告訴訟費用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裁定關於主文第一項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原法院之聲請駁回。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抗告駁回。聲請、抗告及發回前再抗告訴訟費用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於理由欄已載明抗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然未於主文欄中諭知,自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