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君 代 理 人 粘毅群 相 對 人 東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持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638 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伊之財產,經該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3553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伊已就系爭執行名義提起再審之訴(案列本院105 年度再易字第152 號,下稱再審訴訟)乙節,有民事再審狀、臺北地院執行命令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再審訴訟卷宗審核屬實。然聲請人提起之再審訴訟,顯無再審之事由,業經本院於105 年1 月19日不經言詞辯論而判決駁回之,則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依上說明,本院認無必要,應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何君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