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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3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嘉烈高明德林鳳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38號

聲請人
王裕杰(即王李玉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2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以為釋明(本院卷第6-12頁)。且經本院審諸其財產資料及102至104年之所得資料,並無任何財產及所得收入,確已無資力可支出本件訴訟費用,而其所執上訴事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38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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