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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3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李國增黃珮禎胡宏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35號

聲請人
先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卿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重上字第九一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於民國一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詢問鑑定人:「根據鑑定報告的鑑定要旨四,鑑定人是到現場就地下1-3樓機電工程之施工現況與第五項鑑定依據之工程設計施工圖說做比較而作出本鑑定報告?」,因當時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在旁出聲告知:「還有施工藍圖」,鑑定人始附和證稱:「報告上是這樣記載。另外,我還有參考未附於鑑定報告的施工圖」,為維護聲請人之權益,爰聲請交付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91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之當事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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