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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01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李國增王幸華胡宏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012號

                   106年度聲字第64號

抗告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文聯團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64號裁定、106年3月20日本院105年度抗字第20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經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書狀原本。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固以電子傳送方式,於民國106年3月27日提出「民事⑸抗告、向最高聲請訴救狀」狀,惟未提出經簽名或蓋章之書狀原本到院,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限期命其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012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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