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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6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李國增胡芷瑜黃珮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61號

聲請人
純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健
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律師

      陳啟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興磊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378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106年度重上字第378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於106年11月1日下午2時進行準備程序,該日訊問證人部分,伊之記憶與筆錄有所出入,為期明瞭該日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以核對筆錄之記載,維護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378 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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