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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83號

上訴人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聖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被上訴人
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冷錫光
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律師

      李郁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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