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0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翁昭蓉鍾素鳳劉又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07號

上訴人
徐耀祖
上訴人
龍德地磅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俞義終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富谷五金買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明煌
兼法定代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詹賜麟之遺產管理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謝京蓉
被上訴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康志福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明勇  原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7年9月4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法官賴惠慈」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鍾素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