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0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07號
- 上訴人
- 徐耀祖
- 上訴人
- 龍德地磅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俞義終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富谷五金買賣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明煌
- 兼法定代理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詹賜麟之遺產管理人)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偉政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謝京蓉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康志福
- 訴訟代理人
- 侯雪芬律師
- 視同上訴人 陳明勇 原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7年9月4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法官賴惠慈」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鍾素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