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27號
- 上訴人
-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少康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景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柒仟陸佰捌拾參元,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106年度重上字第22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4585萬39元(1億2191萬2742元+2393萬7297元),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186萬7683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應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如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