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5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56號
- 上訴人
- 泰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華
- 上訴人
- 寶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泰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詹東興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文鵬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志洋律師
- 被上訴人
- GOLDEN SKY ENTERTAINMENT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毛義民
- 訴訟代理人
- 李威廷律師
- 被上訴人
- 中嘉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宗安
- 被上訴人
-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惠麗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福雄律師
- 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 陳政熙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吟吏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怡凱律師
- 參加人
-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憲
- 訴訟代理人
-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份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0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均應陳報法定代理人是否變更、如有變更並應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