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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81號

確認通行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李瑜娟賴劍毅邱景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81號

上訴人
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力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
被上訴人
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複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8 月3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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