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李瑜娟、賴劍毅、邱景芬
- 法定代理人吳清力、林坤德
- 上訴人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81號上 訴 人 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力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 被上訴人 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複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8 月3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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