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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91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徐福晋林哲賢郭顏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91號

上訴人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上訴人
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即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曾正哲
訴訟代理人
馮國書

      林維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5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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