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9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392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政
- 訴訟代理人
- 吳嘉榮律師
- 被上訴人
- 忠泰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調進
- 訴訟代理人
- 許献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佩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392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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