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林陳松、曾錦昌、鄭威莉
- 法定代理人彭智祺
- 上訴人誠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巫年茂
- 被上訴人郭雅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636號上 訴 人 誠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祺 上 訴 人 巫年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被上訴人 郭雅嵐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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