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傅中樂、魏于傑、陳清怡
- 法定代理人陳宜修
- 上訴人劉家昌
- 被上訴人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676號上 訴 人 劉家昌 劉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林翔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耀金台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修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陳清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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