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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股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傅中樂魏于傑陳清怡
  • 法定代理人
    陳宜修

  • 上訴人
    劉家昌
  • 被上訴人
    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676號上 訴 人 劉家昌 劉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林翔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耀金台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修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陳清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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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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