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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76號

返還股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傅中樂魏于傑陳清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676號

上訴人
劉家昌
上訴人
劉美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翔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被上訴人
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耀金台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修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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