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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1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吳麗惠林純如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17號

上訴人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複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被上訴人
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震銘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2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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