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吳麗惠、林純如、王麗莉
- 當事人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17號上 訴 人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被 上訴人 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震銘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2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 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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