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蘇芹英、賴劍毅、陳君鳳
- 當事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54號 上 訴 人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江嘉瑜律師 陳鵬光律師 參 加 人 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勝泉 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亦仙 訴訟代理人 陳政熙律師 王吟吏律師 黃福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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