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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黃雯惠
  • 法定代理人
    林國興

  • 被上訴人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808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興 訴訟代理人 林心瀅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龍邦公司)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李麗蓮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龍邦公司並於本院 二審訴訟程序中追加劉柏良為被告(見本院卷第207頁),請求 確認劉柏良與李麗蓮間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而扣除上訴人龍邦公司已上訴部分之訴訟利益(即確認8, 000,000元債權不存在),關於上訴人龍邦公司追加聲明部分之 訴訟利益應為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 繳,逾期即駁回追加被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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