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方彬彬、黃若美、許純芳
- 法定代理人林輔政、黃素梅、黃希文
- 上訴人楊謝培華、天韻投資有限公司法人、力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顏金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818號上 訴 人 楊謝培華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張庭維律師 上 訴 人 天韻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輔政 上 訴 人 力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群悅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梅 上 訴 人 富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上 訴 人 顏金蘭 羅櫻惠 李震華 曾俊盛 王俊傑 上1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張濱璿律師 被 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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