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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吳光釗林振芳袁雪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84號

上訴人
深圳易方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斌
訴訟代理人
何美蘭律師
上訴人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祥
訴訟代理人
黃詠靖律師

      林宛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1月28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三庭

當事人應辦事項:兩造請就下列問題分別研究,於下次言詞辯論期日前傳真簡要答覆:深圳易方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方公司)方面:依民法第932 條但書規定,留置物為可分者,留置權僅依債權範圍比例存在。本件兩造交易之產品為可分,倘易方公司主張留置權時之債權金額與所持有未返還系爭產品之價值不相當,易方公司行使留置權之順序及標的如何定之?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星公司)方面:

一、易方公司行使留置權如部分合法,則微星公司主張易方公司遲延返還返修產品解除契約是否合法?以買賣價金返還請求權主張抵銷是否合法?

二、依民法第937 條規定,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債權人之留置權消滅。倘微星公司於易方公司行使留置權後始發生對於易方公司之債權,該留置權有無消滅事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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