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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945號

給付價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邱景芬柯雅惠邱蓮華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游淑眞
訴訟代理人
黃耀標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莫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珮齡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鄭凱鴻律師

蘇夏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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