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3號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彬(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張子柔律師 范瑞華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張顯良 被上訴人 國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峻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律師 吳彥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劉育妃